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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工资表可否列支工薪支出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2-11 浏览次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作为工资核算扣除的费用,应是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具有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并享受相应的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的人员报酬。对无法提供发票的建筑企业施工者的人工费,如果仅提供人员工资表,是不足以证明相关工资、薪金支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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