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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若工程处为公司内设部门,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公司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限额内扣除,超过的部分在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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