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生的废次品其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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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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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产生的废次品,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要转出。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正常损失”以外的正常消耗,现行增值税法规虽然没有规定必须经过审批,但在实践中,企业还是应该就这个“正常消耗”程度,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比如行业正常次品率,企业对于次品的相关内部控制与管理流程等等,而不是自己认为的正常消耗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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