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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汇货款能否开具专用发票?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3-11     浏览次数: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企业不能拒绝给客户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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