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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处理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3-30     浏览次数:

问:2008年以后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我们目前是采取计提的方式,本年度工资总额为150万元,应计提职工教育经费3.75万元,本年度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5万元,但我们仅是计提了职工教育经费2万元。请问: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是否可以补提1.75万元?
答:从2008年起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后,根据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是按实际发生支出扣除的,而不是按原计提额扣除。因此,你公司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可按3.75万元申报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余下部分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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