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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买境外软件如何判断收入来源地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5-22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通过网络下载的方式取得境外软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而准备向境外(美国)提供软件的公司支付该软件费,该境外公司在境内无机构和场所,该软件用于我公司日常办公使用。在确定收入来源地时,是否适用“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即境外公司所在地为境外,也就不能判定其收入“来源于境内”?

  答:请先判断一下什么是资产,什么是存货(产品)?

  所谓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而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在于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而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在于随时以备出售。二者的区别在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上还很多。

  假如境外公司作为它开发的一种产品对外出售,那怎么会是转让它的动产呢?企业出售它的资产,应作为转让动产或不动产处理;而企业出售它的产品,应作为销售货物处理。请贵公司结合你们相互间签订协议的内容,再结合《合同法》中有关技术转让合同以及《专利权法》中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内容做具体判断。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境外公司为贵公司提供的是软件的使用权。对贵公司来讲,是属于取得了无形资产。而对方转让软件的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所谓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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