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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无偿转让厂房、土地的涉税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7-23     浏览次数:

  问题:我公司(非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厂房、土地无偿转让给关联公司,问该转让行为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是否还涉及所得税?

  答复: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你公司将厂房、土地无偿转让给关联公司,属赠与行为,不符合土地增值税的“赠与”免税条件,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于企业签订的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计税金额为合同规定的转让金额。如果企业无偿转让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其应税合同的计税金额为零,应纳印花税额也为零。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你公司无偿向关联公司转让土地、厂房,应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收入和成本费用核算,取得的收益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联公司无偿取得的厂房、土地,属于接受捐赠收入,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你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转让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你公司或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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