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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如何征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7-28     浏览次数:

  问题:我公司是个非房地产企业,与一单位签订“委托建设房屋合同”。合同规定,我公司将某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售给该单位1000万元,该单位为我公司建设价值为1000万元的房屋,请问我公司和此单位各按什么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涉及什么文件?

  答复:根据《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规定,你单位上述业务属于合作建房,你单位以转让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施工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你企业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对施工企业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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