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国有农场,从事甘蔗种植销售和编织袋生产销售,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甘蔗种植销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四章税收优惠的规定,甘蔗种植销售所得属于免税所得;编织袋生产销售所得属于应税所得,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我们已按税法的规定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那么甘蔗种植销售所得属于免税所得,其应纳企业所得税为零,我们就编织袋生产销售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2008年度,我们甘蔗种植销售收入1000万元,我们的账务处理为“借 银行存款1000万元 贷 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该收入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本期销售甘蔗成本及分摊的合理期间费用合计800万元。问题:上述收入1000万元免征的增值税是否属于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即财政性资金)?
答:所述甘蔗种植销售收入1000万元免征的增值税,属于财税[2008]151号文规定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并入企业应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