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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如何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05-02     浏览次数: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因此,若按月纳税的纳税义务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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