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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批发企业是否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12-06     浏览次数:

  问:药品批发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对象多为消费者或者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零散且发票用量大。请问,有没有特殊的解决方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报刊自办发行、食品连锁以及药品批发行业的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对象多为消费者或者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零散且发票用量大。为解决这些特殊行业开具普通发票的实际困难,上述3个行业中的企业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规定,比照商业零售企业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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