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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契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02-23     浏览次数:

  问:仅取得房产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文本,而没有不动产销售发票,如何确认契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答: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签订合同的当天即为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房产开发商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即使没有取得不动产销售发票,也应当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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