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市范围内跨区总分机构汇总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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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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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分公司的所得税是在当地交纳还是汇总交纳?是否可以按照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答:确实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并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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