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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和劳务税常见问题之2010-91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06-29     浏览次数:

   什么情况下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以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申报有什么附加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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