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10月开始动工开发B住宅开发项目,2008年3月进入销售阶段,预计2009年5月完工并销售完毕,2008年期间的财务数据如下: 2008年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其中期间费用50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40万元、广告费支出400万元,开发项目预售当年实现收入6000万元,预收账款科目余额9000万元,应交税费——营业税实际缴纳300万元,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实际缴纳120万元,当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预缴企业所得税20万元。请问:在2008年汇算清缴申报时如何填报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答: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如何填报,各级税务机关(包括总局)、各人以及纳税人等有不同说法。就你公司2008年而言尚处预售期,该年度申报的填报方法比较集中统一的参考意见是:附表一、二均不填,只按税法、国税发[2009]31相关政策规定填列附表三第52行,然后将其金额对应填主表第23行,计缴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