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无租使用产权方房产,经产权方允许我方将房产出租。由于缺乏沟通,产权方按原值交纳了房产税,我公司也按租金交纳了房产税,造成重复缴纳。请问:1、应该由谁交纳房产税?2、如果双方都交了,那么我方可否申请退税?
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但是,如果存在房屋的产权人已经缴纳房产税情况的,无偿使用人可凭产权人缴纳房产税的完税凭证,不再重复缴纳房产税。因此,你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重复缴纳房产税的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