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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鉴证莫忽视前期业务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0-15     浏览次数:

  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鉴证,鉴证人员往往会对企业当期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往来款项的纳税资料进行充分验证、计算和推断,但对与当期业务相关联的前期业务却常常重视不够,甚至忽视了前期业务对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产生的影响。如果因此出具了不公允的鉴证结论,会给国家或者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以下五项前期业务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一、应提未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扣除

  企业正常的固定资产转让、出售,如果以前年度存在应提未提折旧的事项,企业应申报的财产损失就不应等于会计账面核算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而应在会计核算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的基础上,扣除以前年度应提未提的折旧费用。根据规定,以前年度应提未提折旧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如果企业当期出售或转让固定资产,不把以前年度未提的折旧从会计账面核算的固定资产净损失中扣除,就等于以前年度未提的折旧可在企业出售或转让固定资产的当期作一次性补扣,这明显与相关税收法规相违背。

  二、费用入账时的票据证明

  一种情况是,企业将以前年度发生的费用,按受益期限,根据会计准则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销。但是,企业支付的费用如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当期摊销的前期费用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当期将前期核算的费用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并未附相关的结算凭据。此时发现,在处理前期业务时,企业将以前年度会计核算的费用挂入“在建工程”时,也没有附合法、有效的凭据。这样,资产的真实性就无法得到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当年计提的固定资产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开办费用的摊销

  某企业将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用,按会计准则规定于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摊销,摊销后的开办费会计账面已无余额。但按照税法规定,2008年以前,开办费于生产经营的次月起不低于5年期限摊销(2008年及以后可选择一次摊销)。这时,鉴证人员应把握开办费用的前期纳税调整事项,确定结余的前期开办费用可在本期作税前扣除的金额,再作出相应的纳税调减处理。

  四、应付福利费的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2008年度以后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冲减以前年度计提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扣除。这里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并不是单指企业会计账面的“应付福利费”余额,而是税法认可的余额。

  2007年度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规定,2007年度企业不再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而税法规定,2007年度应付福利费还是按计税工资的14%计算扣除(非工效挂钩企业)。一些企业2007年度会计账面已无法再计提职工福利费了,但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还是按计税工资的14%计算、扣除了职工福利费。

  五、利息费用的纳税调整

  企业以前年度向银行借款,其利息费用未实际支付,将利息费用预提挂在“其他应付款”或“预提费用”科目上,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纳税年度已实际支付了以前年度计提的借款利息,应以实际支付数额为依据,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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