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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的行为,包括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要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税吗?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0-28     浏览次数:

      问题:从2009年1月1日起,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的行为,包括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要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税吗?

      答复:根据《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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