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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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意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您购进的燃油和轮胎用于经营服务的租用大货车,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了认证,可以按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予以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