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辅导> 正文
财税辅导

租用货车燃油和轮胎的进项税可否抵扣?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06-17     浏览次数:

  问题内容:
  我是一家液体化工原料贸易企业,我公司长期租用的大货车,买燃油和轮胎的增值税发票能抵扣吗?

 

  回复意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您购进的燃油和轮胎用于经营服务的租用大货车,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了认证,可以按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予以抵扣。 

上一篇:货物和劳务税常见问题之2010-81
下一篇:计提未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