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从境外企业购入软件,付汇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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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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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公司从境外企业购入软件,向境外付汇时是否需要代扣营业税?
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技术、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需要提供技术受让方所在地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
如果你公司从境外企业是购入形成产品的软件,不征收营业税。如果境外企业转让著作权、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应该征收营业税;如果境外企业所转让的技术符和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则享受免征营业税规定。因此,你单位可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结合你单位具体合同条款进行判定,如果应当缴纳营业税,则你单位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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