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辅导> 正文
财税辅导

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12-28     浏览次数:

  问: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上一篇:建筑企业境外施工是否在境内缴营业税?
下一篇:在异地取得的收入如何确定营业税纳税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