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不同情况下与境外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否享受财税[2009]112号文件的过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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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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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你好!财税[2009]112号文件中规定签订合同到期日同2009.12.31孰先的原则可以享受过渡优惠政策,但是,对于具体日期确认的口径不是很明白,例如: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之前同境外企业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10.12.31。以下几种情况是否可以享受营业税过渡优惠政策?
1、2010年1月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09年的贷款利息
2、2009年12月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09.11-2010.10的贷款利息
3、2009年12月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10年的贷款利息
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度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文件“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的规定, 对上述咨询问题答复如下:
1、对2010年1月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09年的贷款利息已超过优惠期,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对2009年12月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09.11-2010.10的贷款利息以及对2009年12月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10年的贷款利息,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09年,因此可以享受过渡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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