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这是新企业所得税中规定,对2006、2007年住房公积金在企业所得税中扣除是按该规定还是据实扣除?
答:《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扣除,2006和2007年度的汇算清的税前扣除应该按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及当地相关部门的比例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