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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总机构名义经营的非法人机构如何缴纳所得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01-28     浏览次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这里的“有效证明”是由总机构提供,还是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答: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因此,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所需提供的有效证明,应由总机构而不是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

   我公司是运输性质的企业,运输发票由地税局代开,代开发票时,地税局按照运输费用金额代征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但是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国税局征管。请问,这种情况是否会导致对我公司的重复征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规定,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但由地税局负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并统一代征税款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退税事项由主管国税局办理,可直接抵缴该纳税人次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也可在汇算清缴后办理退税,退税额不超过纳税年度主管国税局对其已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超出部分,由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地税局办理退税事项。因此,上述情况不会造成双重征税问题。

   我公司购入一幢厂房作商业开发,由于厂房属于工业用地,我公司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请问土地出让金应如何进行摊销?

   答:上述公司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无形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无形资产,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是按会计核算的利润填报,还是与年度申报一样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实际利润额”是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因此,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是按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填报,不需进行纳税调整(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除外)。

   行政罚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那么银行罚息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的附件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商业企业能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因此,商业企业不能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家畜养殖企业发生的生物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要办理相关手续?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生产性生物资产发生的资产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不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上述以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发生资产损失,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

   某企业2008年度已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因在2008年度以后出台的一些企业所得税政策,导致需要调增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请问在补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第二条规定,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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