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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收购高岭土和河砂是否需要缴纳矿产资源税?税率是多少?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05-27     浏览次数:

答:需要缴纳。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建筑用砂等矿产资源资源税和调整粘土等矿产资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190号)文件规定:“河砂”按照“建筑用砂和水泥配料用砂”税目征收资源税,税额为1.2元/吨;用其他矿产资源(如石粉、山沙等)替代河砂的,应按“建筑用砂”税率征税。”“粘土”中的“高岭土”、“凹凸棒石粘土”、“耐火粘土”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规定的税额:3元/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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