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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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意见: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及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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