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1条及相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携带该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在临时经营地的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还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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