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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房屋对外投资如何交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11-08     浏览次数:

       主要涉及以下税种:
营业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规定:“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入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如果属于第1种情况,就取得的固定利润按5%税率缴纳“服务业——租赁业”营业税并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附加: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如果属于第2种情况,不征收营业税。
  财产与行为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税。接受投资方应按照房屋的评估价格以4%的税率缴纳契税。
  在产权变更过程中涉及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的立据人应按合同或协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完税。
  根据相关规定:对以房屋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联营风险的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房产计税余值计征房产税。对以房屋投资,收取固定收入并不承担联营风险(实属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的),应由投资方按收取的固定收入的12%计征房产税。
  如果是收取固定收入并不承担联营风险(实属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的),应由投资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以房屋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联营风险的,根据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无偿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应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你公司将公建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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