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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设计劳务所得税如何缴纳?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11-29     浏览次数: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台资贸易型企业,同境外(台湾)一家公司签订了合同,委托该境外公司为我公司提供设计劳务。该境外公司在大陆未设办事机构。请问:我公司在付对方设计费时,就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适用哪些文件的哪些具体条文?如果支付的设计费为70万元人民币,该如何计算应代扣的企业所得税?该设计劳务是对方派人到境内完成。

 

  回复意见:
  如果非居民企业未派员来中国境内提供设计服务,该项技术服务属境外劳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国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非居民企业派员来中国境内提供设计服务,即使其未设立实体性机构、场所,实质也应把派员提供服务的场所作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由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支付服务费的境内居民企业从其支付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
  具体计算方法可按国税发[2010]1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和第七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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