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辅导> 正文
财税辅导

外企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吗?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12-21     浏览次数:

  问题内容:
  外国企业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吗?现在最新的可适用的规定是什么?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此,外国企业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所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在此技术转让业务中,应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扣缴营业税。 
  问题内容:
  外国企业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吗?现在最新的可适用的规定是什么?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此,外国企业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所取得的收入应当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在此技术转让业务中,应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扣缴营业税。
 

上一篇: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后,收到的股息红利是否要弥补亏损?
下一篇:气瓶赔偿收入是否交流转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