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某国营农场,对因家庭农场和农工承包剩余耕地进行统一作价对外承包,鉴定耕地承包经营合同,农场收取土地承包费,并要求外包户按照农场生产作业要求从事农业生产内容,接受农场生产管理。请问:农场将耕地外包取得的承包费或固定地租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因此,农场耕地外包租赁收入不符合上述免税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