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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企业法人的独立核算分公司产生的亏损如何弥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03-29     浏览次数:

  问:非企业法人的独立核算分公司产生的亏损如何弥补?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因此,分支机构的亏损已汇总到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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