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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公司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08-08     浏览次数:

  问:某公司使用已经破产企业的土地,但不拥有该土地使用权,请问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因此,上述单位应依据通知规定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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