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人购买了一辆退役的森林消防水罐车,准备改装成油罐车从事运营,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听说要再次申报缴纳车购税。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实?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第三十六条规定,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免税。森林消防部门购买后只需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不需缴纳车辆购置税。但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因此,上述所购车辆需要再次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