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05-03
浏览次数:
答:按照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上一篇:内地和香港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股票是否缴增值税?
下一篇:关于纳税人发生的共同担负的费用支出可否分摊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