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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预缴税款后剩余税款何时缴纳?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05-04     浏览次数: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即发生纳税义务,跨地区发生的建筑服务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即应到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预缴的税款可以扣减。如果是提前开具发票的,开票即发生纳税义务。其次,如果是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的,在提供了建筑服务的前提下,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在建筑服务完成时发生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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