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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的机动车如何缴纳车船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1-01-07     浏览次数:

 问: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是否缴纳车船税?应如何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9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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