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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0-21     浏览次数: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2005年取得一块地块,摘牌确认书上写明10日内需办理出让合同,但种种原因至今未办理(地方政府也认可的),也未办土地使用证,我公司近期就要对此地块进行开发了。地税局在稽查2007年帐时,认为应补缴07年土地使用税(依据是土地使用税条例和财税[2006]186号文),我想问的是,好像有文件只明确过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证纳税,这二样我公司目前都没有,应该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答复: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尚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也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则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对土地进行开发和使用作为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依据,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对土地进行开发和使用,则从开发或使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反之则不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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