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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可以适用个人所得税的附加减除费用?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3-26     浏览次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2800元)。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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