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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9-08     浏览次数:

根据《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l3号)文件规定:
  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以上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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