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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剩余车辆补助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05-24     浏览次数:

  问:公司内部高管使用车辆的费用未超过公司规定的额度部分,以现金形式发放给相应个人。请问,发放的这部分费用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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