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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汇算清缴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0-08     浏览次数: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17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应纳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的办法,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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