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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利息税如何分段计算?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10-27     浏览次数:

根据财税〔2008〕132号规定,利息税根据储蓄存款利息孳生的时间不同,适用不同税率。此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明确,“利息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实行分段计算征免……同时,要使纳税人理解不是从10月9日后取得的利息都免税,而是根据储蓄存款孳生利息的时间不同,分段计税,2008年10月9日之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仍须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也就是说,此次利息税政策调整后,税款仍然实行分段计算,只是对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例:某人在1999年1月1日存入10年期存款,应该在2008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1999年1月1日~1999年10月31日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9年11月1日~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以后孳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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