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出差时根据公司政策可以享受早餐40元、午餐50元和晚餐50元的补贴,但是必须提供相关餐饮发票。如果不能提供发票,只能领取每天40元的现金补助。请问,这40元的现金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对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工资、薪金的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对这部分福建省从1998年4月份起统一规定每人每月加计扣除300元;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目前大部省、市交通费和住宿费一般都在规定标准内凭合法票据报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出差伙食补助费在上述标准范围内①可不计入应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②也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在上述标准范围之外的应计入工资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只要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差旅费用就可以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