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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供销人员包干经费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3-03     浏览次数:

    企业供销人员取得的包干经费,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文件精神,扣除40%的费用,就其余额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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