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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奖销售个人所得税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4-14     浏览次数:

       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63号)的规定,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个人取得企业的商业折扣,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目前,企业采取打折、返利销售等方式开展的商业促销活动,属于企业给予特定消费者或实际用户的商业折扣,不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企业通过摇号、摸号等有奖促销方式产生的的奖金、奖品,以及举办宣传推广活动给予潜在客户或不确定对象的礼品、礼金,属于个人的偶然所得,应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发奖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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