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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兼任董事的董事费怎样缴纳个税?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9-14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部分董事在中国境外关联公司担任职务,在中国境内没有工作天数,我公司支付给这部分董事的董事费,是否也按照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的规定,个人在公司或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或监事,在中国境外关联企业任职受雇,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应当按照双方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的董事费条款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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