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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人在华提留时间的纳税义务确定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9-15     浏览次数:

问题:你好!“在判断韩国人纳税义务时,为在任何12个月中是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的标准”,请问:在任何12个月中怎样理解?如果1名韩籍人员在2008年10月1日来到中国境内,在2009年8月1日回国,期间每月工资由境内企业支付1万元,由外方公司支付4千美元。那么在计算其个人所得税时,是否:2008年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万元每月,2009年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万元加4千美金?因为在2008年度其在境内不到183天,2009年在境内超过183天。谢谢!       

答复: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依据中韩税收协定第15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第8条的规定,该名韩国人从2008年10月1日入境往后推的12个月当中,已连续或累计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183天,而且这12个月的开始或终了月份分别处于2008和2009两个年度,在两个年度中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中国境内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收入均需要在中国申报纳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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