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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费用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09-21     浏览次数:

        问:2009年9月11日<中国税务报>第3067期第7版,““私车公用”列费用,补缴税金又罚款。”该文认为,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额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该问题有几位网友在贵网站咨询过,答复为私车公用如个人与公司签订用车合同的明确费用负担的,可作为公司费用列支并税前扣除。该问题是否存在地区执行的差异?
 
         答:我们的参考意见,如符合以下要求的允许税前扣除: 一、确因公用,其实际支出必须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 二、事前公司与个人必须签订用车协议,明确各项费用负担归属; 三、费用支出必须真实、合理,并能提供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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