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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两家关联企业任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2-11     浏览次数:

  问题:我同时在两家公司担任总经理,这两家公司是关联公司,我分别从这两家公司取得工资,公司为我缴纳的社会保险也是由这两家公司分摊的。我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兼职?如果属于的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哪家公司取得的收入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的规定,您分别与两家关联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符合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项目,属于纳税人从两处单位取得了工资、薪金所得,两个扣缴义务人分别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您应当合并当月从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自行选择到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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